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7,司促,2693,2018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佩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8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對債務人林佩珊債權讓與通知送達證明,經查前107年5月7日寄達之通知,該債務人已於同日遷出該戶籍,遷入新戶址花蓮縣○○鄉○○村○○街00號,讓與通知不合法,應再行補正。」

,該通知書已於107年6月1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