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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鄧双奎
債 務 人 陳贊元(即陳再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伊恩(即陳再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贊元、陳伊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再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新玉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出境,有其入出國日期紀錄資料附卷可參,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贊元、陳│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0,000 │伊恩 │09月04日起 │ │內者依年息 │
│ │元 │ │ │ │2.9447%,逾期 │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年息3.2124% │
│ │ │ │ │ │計算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贊元、陳│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0,000 │伊恩 │10月05日起 │ │內者依年息 │
│ │元 │ │ │ │2.9447%,逾期 │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年息3.2124% │
│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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