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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邱瀚毅
債 務 人 邱振興
債 務 人 胡秀君
一、債務人邱瀚毅、胡秀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振興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瀚毅、胡│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 │年息1.15% │
│ │230216│秀君 │2月01日起 │3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瀚毅、胡│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230216│秀君 │03月02日起 │3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 │
│ │ │ │3月23日起 │9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9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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