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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 務 人 顏葉多加
債 務 人 葉得勝
債 務 人 阿力.意思巴力達夫即顏美玉
一、(一)債務人顏葉多加、葉得勝、阿力.意思巴力達夫即顏美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顏葉多加、葉得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捌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顏葉多加、葉得勝、阿力.意思巴力達夫即顏美玉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葉多加、│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 │按年利率1.15% │
│ │130775│葉得勝、阿│1月1日起 │6月5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力.意思巴├──────┼──────┼───────┤
│ │ │力達夫即顏│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15% │
│ │ │美玉 │6月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顏葉多加、│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 │按年利率1.15% │
│ │48095 │葉得勝 │1月1日起 │6月5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15% │
│ │ │ │6月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葉多加、│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 │按年息0.115%計│
│ │130775│葉得勝、阿│2月2日起 │6月5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元 │力.意思巴├──────┼──────┼───────┤
│ │ │力達夫即顏│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 │按年息0.215%計│
│ │ │美玉 │6月6日起 │8月1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3%計 │
│ │ │ │8月2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顏葉多加、│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 │按年息0.115%計│
│ │48095 │葉得勝 │2月2日起 │6月5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 │按年息0.215%計│
│ │ │ │6月6日起 │8月1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3%計 │
│ │ │ │8月2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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