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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宸緯即林世明即林彥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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