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徐域程即徐鳴巖
債 務 人 徐得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陸萬陸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