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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鳳至、林清福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林清福應就其所有如聲請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鳳至所有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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