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附10
被 告 王怡仁
被 告 陳佩芬
被 告 梁昭銘
被 告 王國耀
被 告 李欣潔
被 告 姜新銀 現於現任職花蓮監獄主管員
被 告 宋明達 現於現任職花蓮看守所管理員
被 告 楊建平
被 告 李昱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附13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二、四項,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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