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蕭雪玉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沈文宗
訴訟代理人 李志強
被 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敏才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6,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