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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昱丞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楊弘騏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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