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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何少生
被 告 李瑞標
被 告 曾木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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