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7,重訴,22,202309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孫幼彬
吳麗冠

林意菁

陳郁文
林葳
葉陳阿快

林明禛
余曼林
陳仲志
呂翌如
何璩如
鄒素娟
廖家玲
廖家宏
吳霜梅
陳奕麟
魏慧玲
廖子瑜

陳君圻
鄭芝琪
張文穎
余岳書

林英輝
林𥐩翧
劉仁智

洪瑞寬
周士鈞

施欣儀
杜淑貞
張其臺
張彤
蔡秀慧
廖英美

官碧雲
孫英秀
林中立

李玉賀
薛祖毓
張自英
張捷盛
許文蘭
黃怡菁
孫正大
高嘉玲
劉韶青
邱韋涵
江耀坤
徐國平
蔡麗惠
蔡一正
徐佩瑩
陳見證
施佳僼

張惠蘭
梁律彣
闞玉麗
陳偉文
金成熺
江雅慧

楊學昆

丁文起

丁文捷

丁文正 住中國河北省邯鄲市○○區○○○○
號院00棟0單元0號
吳家祥
Heidi Cherie So


曾永東
吳文中
黃丕生
何孟真
陳秀鳳
朱月華
江智恩
陳婉玲
李湘菱

黃佩貞

江明城
顏樹武

趙炳芬

李德云

石家鳳
韋思奇
Nicholas S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複 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被 告 北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陸系珍
李安娜
陸易娒即何玉梅

劉健民
被 告 游德榮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文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國(已歿)
特別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被 告 劉英麟
陳禎祥

蘇麗珠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陳光印
王桂秀
王昱雯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被 告 章正琛

張佩渝
訴訟代理人 張啟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及附表A、A-1、B中,原告林昀翧、闕麗玉、金城熺、Hendi Cherie So之姓名,應分別更正為林��翧、闞玉麗、金成熺、Heidi Cherie So。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至原告主張原判決「附表C」編號13之原告Heidi Cherie So,亦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事部分。

惟查,原判決「附表C」之編號僅至12號;

又原告Heidi Cherie So係列名於「附表C-1」,且該附表中原告Heidi Cherie So並未有如主文所示之英文字母拼寫錯誤,是聲請人似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可文
法官 邱韻如
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政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