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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莊金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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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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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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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東洲 │花蓮二信中山分│107年2月14日 │77,800元 │0458000 │02003100│
│ │ │社 │ │ │ │019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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