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涂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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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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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帳 號│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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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全輕鋼架工程行│花蓮一信中華分社│107年2月28日 │377,212元 │R6042802│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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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力全輕鋼架工程行│花蓮一信中華分社│107年3月31日 │297,565元 │R6042803│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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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力全輕鋼架工程行│花蓮一信中華分社│107年4月30日 │158,555元 │R6042804│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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