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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春麗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觀光學院
法定代理人 梁琬如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4日上午11時2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恒祺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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