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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雷尚即RACOMA REMSON NOBLE
原 告 豪威即HERNANDEZ HOWELL CATAPAN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
被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洋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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