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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清柱
相 對 人 群桔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群桔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仍欠缺下列文件,應予補正。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並載明清算人就任日期之文件。
(二)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簽到紀錄及公司章程。
(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
(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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