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促,1022,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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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正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郭正弘已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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