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台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台喜 │自民國9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
│ │331642元 │ │06月04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張台喜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2196元 │ │09月01日起 │ │ │
│ │ │ │ │ │ │
├──┼─────┼─────┼──────┼──────┼───────┤
│ │ │ │自民國94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11月3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
│003 │新臺幣 │張台喜 │自民國9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22395元 │ │05月29日起 │ │ │
│ │ │ │ │ │ │
├──┼─────┼─────┼──────┼──────┼───────┤
│004 │新臺幣 │張台喜 │自民國9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35234元 │ │07月03日起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台喜 │自民國95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1642元 │ │07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張台喜 │自民國95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2395元 │ │06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 │張台喜 │自民國96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234元 │ │08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