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促,1109,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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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債 務 人 許光宏

債 務 人 楊相芸

一、債務人許光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許光宏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許光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相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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