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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林小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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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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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小冬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5% │
│ │3186元│ │11月30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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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小冬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11908 │ │11月30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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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小冬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5%│
│ │5196元│ │11月30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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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林小冬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30元│ │11月30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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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林小冬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564元│ │11月30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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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林小冬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46元│ │11月30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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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林小冬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58元│ │11月30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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