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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 務 人 邱明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明光 │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2.9447% │
│ │130338│ │7月23日起 │1月22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124% │
│ │ │ │1月2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邱明光 │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2.9447% │
│ │23000 │ │7月23日起 │1月22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124% │
│ │ │ │1月2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明光 │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2.9447% │
│ │130338│ │8月23日起 │2月22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124% │
│ │ │ │2月23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邱明光 │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2.9447% │
│ │23000 │ │8月23日起 │2月22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124% │
│ │ │ │2月23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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