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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馬絲鳳即趙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馬絲鳳即趙│自民國98年9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95000元│絲鳳 │月2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馬絲鳳即趙│自民國9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88%│
│ │105352元│絲鳳 │1月2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馬絲鳳即趙│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
│ │43574元 │絲鳳 │月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95年 │至民國104年8│按年利率20%計 │
│ │ │ │10月10日起 │月31日止 │算之利息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馬絲鳳即趙│自民國98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5000元│絲鳳 │10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馬絲鳳即趙│自民國98年0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352元│絲鳳 │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 │馬絲鳳即趙│自民國95年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43574元 │絲鳳 │10月10日起 │ │500元,違約金 │
│ │ │ │ │ │之計收最高以連│
│ │ │ │ │ │續三個月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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