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促,6268,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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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
債 權 人 吳靜宜

債 務 人 謝允齊即謝富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捌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謝允齊即謝富欣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提出「所請求之利率為何,請具狀補正」;

該通知書於108年11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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