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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
債 權 人 劉軒伯
債 務 人 魏鳳鷹
一、債務人魏鳳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元,及其中①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②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佩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結果,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莊佩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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