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原簡附民移調,13,2019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林莊鎮宇
兼法定代理人 林莊添惟
兼法定代理人 陳惠琴
相 對 人 蔡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花原簡字第192號恐嚇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調解(108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8號)

,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洪美雪
調 解 委員 吳碧珠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林莊鎮宇
兼法定代理人 林莊添惟
兼法定代理人 陳惠琴
相 對 人 蔡彥文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庭誠心向聲請人及聲請人法代理人道歉,並當庭道歉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林莊鎮宇
兼法定代理人:林莊添惟
兼法定代理人:陳惠琴
相 對 人:蔡彥文
調 解 委員:吳碧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美雪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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