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執消債更,34,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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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鄭啓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9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2,38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於108年9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每月確有固定收入約23,400元,有第三人誠達水電行在職證明附卷可參。

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於誠達水電行,薪資為每月23400元。

除此之外,已無其他年終、考績、加班費、津貼等其他收入。」

故債務人每月除上開收入外,並無其他收入。

又債務人名下無動產,亦無不動產,但有3張國際康健人壽保單(保單號碼:TWAC561960,解約金8,167元;

保單號碼:TWBA173750,解約金2,772元;

保單號碼:TWBA173760,解約金673元)。

此有本院109年5月29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8日康健(保)字第10800013890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5日陳報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9年6月11日陳報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每期6,687元,最後一期再提出11,612元,於當月10日提出,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493,076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53.39,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2,388元,本件債務人列計之個人生活費14,941元【包括膳食費7,500元、水費117元、電費1,184元、瓦斯費1,140元、電話費1,000元、交通費4,000元等】,雖略高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然其中有關電話費及交通費每月支出較高,係因債務人水電工,有業務上之需要,故債務人所列上開生活費,本院仍認屬妥當。

又關於每月支出健保費675元及勞保費1,097元部分,有109年6月份花蓮縣水電裝置業職業工會繳費證明附卷可稽,本院認其係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

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每月固定平均收入約23,400元,共分6年72期清償,每期當月10日提出6,687元,最後一期再提出11,612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觀之,本院認債務人就每月可處分所得全部已用於清償,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總金額: 固定收入及保單部分:共分72期,每期6,687元,最後一期再提出11,612元,於當月10日提出,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2.清償期間及方法: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之債權人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應自行向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923,618元。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493,076元。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3.39%。
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單位:新臺幣元) 債權比例(百分比)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1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86,536元 95.99% ①第1-72期:6,419元 ②第72期:11,146元 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4,085元 3.69% ①第1-72期:247元 ②第72期:428元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97元 0.32% ①第1-72期:21元 ②第72期:38元 合 計 923,618元 100% ①第1-72期:6,419元 ②第72期:11,612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娛樂場所。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
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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