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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鄭聖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家惠
法定代理人 鄭正宏
聲 請 人 陳貞伶
陳貞伊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妤
法定代理人 陳彥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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