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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江泰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李榮輝生父李德旺、生母江玉英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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