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小調,305,2019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盧彥佑


相 對 人 沈志凱

法定代理人 嚴嘉麗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司小調字第305 號調解事件(因本院108 年度少調字第154 號傷害事件聲請調解),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5 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書 記 官 陳政嘉
調 解 委員 趙清文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盧彥佑
相 對 人 沈志凱
法定代理人 嚴嘉麗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沈志凱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嚴嘉麗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整,給付方式:當場給付聲請人貳仟元(聲請人當場收受,簽名:盧彥佑),餘額壹萬捌仟元共分9 期給付,第1 期於民國(下同)108 年10月12日前給付貳仟元,第2 期自108 年11月起按月12日前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臺北中山郵局、戶名:盧彥佑、帳號:0000000-0000000 )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盧彥佑 相對人 沈志凱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嚴嘉麗 調解委員 趙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陳政嘉
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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