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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億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山
代 理 人 鄒新潔
相 對 人 陳奕鈞
兼法定代理
人 莊瓊瑤
相 對 人 陳詩豪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4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方明塘委員
調 解 委員 潘健發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鄒新潔
相對人 陳奕鈞
兼法定代理人 莊瓊瑤
相對人 陳詩豪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伍佰元,給付方式:相對人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壹萬貳仟伍佰元予聲請人代理人收受完畢。(簽名:鄒新潔)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鄒新潔
相對人 陳奕鈞
兼法定代理人 莊瓊瑤
相對人 陳詩豪
調解委員 潘健發
調解委員 方明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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