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貴春
相 對 人 田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7年9月10日訂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借款、票據及保證契約所發生之債務,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11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7年12月10日,詎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予相對人,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52號│
├──┬─────────────────────┬──┬──┬────┬─────┬─────────┤
│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卓溪鄉 │崙山段│ │0829 │鄉村│乙種│764.00 │ 全部 │田秀英(全部) │
│ │ │ │ │ │-0000 │區 │建築│ │ │ │
│ │ │ │ │ │ │ │用地│ │ │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52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
│001 │00016 │花蓮縣卓溪│崙山段 │住家用、│一層70.93 │70.93 │ │ │平方公尺│ 全部 │田秀英(全部) │
│ │-000 │鄉崙山57之│0000-000│鋼筋混凝│ │ │ │ │ │ │ │
│ │ │1號 │0地號 │土加強磚│ │ │ │ │ │ │ │
│ │ │ │ │造、1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