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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吳凡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文仁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相對人江文仁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花蓮縣○○鄉○○段0000000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此通知書已於108年12月30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述,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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