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簡調,119,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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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陳彥蘋

代理人(法 林武順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宏翼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19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柯至誠委員
調 解 委員 方金香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彥蘋
聲請人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相對人 陳宏翼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陳宏翼同意將占有聲請人所有坐落於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之土地(如附件所示斜線部分)予以填平,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陳彥蘋 聲請人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相對人 陳宏翼 調解委員 方金香 調解委員 柯至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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