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簡調,295,2020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成立筆錄

原 告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
代 理 人 邱垂呈
被 告 小麥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郎
代 理 人 陳玉明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95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陳金昌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邱垂呈
相對人代理人 賴銘郎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

三、兩造上開債權互相抵銷後,相對人尚須給付聲請人柒萬伍仟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2月29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四、相對人另應給付肆仟柒佰陸拾貳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2月29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邱垂呈 相對人代理人 陳玉明 調解委員 陳金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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