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邱鴻彬
上列聲請人邱鴻彬與相對人蔡○○間排除侵害起訴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先命補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間排除侵害起訴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補正相對人蔡○○之最新戶籍謄本,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無法確認相對人之人別資料,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第1款及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