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家移調,6,2019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108年度家移調字第6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家移調字第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108年家財訴字第2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22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周健忠
書記官 宋瑋陵
通 譯 劉奕承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
乙○○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鎮○○路000巷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告
甲○○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壹、原告乙○○與被告甲○○就剩餘財產分配方式如下:

一、原告乙○○願將花蓮市○○段○0000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市○○街000 巷0 ○0 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甲○○所有,移轉登記之相關費用及稅捐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甲○○願於前項建物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後一個月內一次給付新台幣2,000,000元給原告乙○○。

三、被告甲○○同意以花蓮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花蓮市○○段○0000號建號建物設定新台幣2,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予原告乙○○,以擔保前項債權之履行,設定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参、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原 告 乙○○原告訴代 吳秋樵律師被 告 甲○○被告訴代 陳清華律師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宋瑋陵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調解撤銷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離婚、變更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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