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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108年度家非移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艾恒志
聲 請 人 艾湘靜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艾賢義
相 對 人 張寓伈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家非移調字第5 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下午4 時29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周健忠
書記官 宋瑋陵
通 譯 林建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兼聲請人共同法代答
艾賢義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鄉○○村○○00號
相對人答
張寓伈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十東病房健檢
中心)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寓伈願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艾賢義新台幣(下同)360,000 元。
給付方式:由張寓伈於110 年9 月30日以前匯(存)入艾賢義所有壽豐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相對人張寓伈願自108 年10月1 日起至聲請人艾恒志、艾湘靜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艾恒志、艾湘靜5,000 元;
如二期不履行,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逾期數未達十二期,視為全部到期。
給付方式:由張寓伈於每月5 日以前將款項匯(存)入艾賢義所有壽豐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聲請人兼聲請人共同法代 艾賢義相 對 人 張寓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宋瑋陵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調解撤銷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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