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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解成立筆錄 108年度家非移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阮玉葉
代理人(法 曾泰源律師
扶律師)
輔 佐 人 林德胤(即林健德)
相 對 人 林健正
相對人
兼代理人 林健雄
相 對 人 林玉妹
前列林健雄、林健正、林玉妹共同
代理人(法扶律師)
廖學忠律師
相 對 人 林玉瑛
相對人
兼代理人 林玉花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家非移調字第9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不公開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陳雅敏
書記官:陳明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阮玉葉
相對人:林健雄、林健正、林玉妹、林玉花(兼林玉瑛之代理人)
關係人:林德胤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林健雄願自民國109 年3 月1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500元整。
二、相對人林健正願自民國109 年3 月1 日起,至110 年5 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3,000 元整;
並自民國110 年6 月1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4,500 元整。
三、相對人林玉妹願自民國109 年3 月1 日起,至110 年3 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1,500 元整;
並自民國110 年4 月1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2,000 元整。
四、相對人林玉花、林玉瑛願自民國109 年3 月1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各給付聲請人1,000 元整。
五、聲請人其餘所需之費用,均由關係人林德胤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聲請人複代理人:洪珮瑜律師相對人:林健雄、林健正、林玉妹相對人代理人:廖學忠律師相對人兼代理人:林玉花關係人:林德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陳明華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調解撤銷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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