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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成立筆錄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清煌
相 對 人 陳亮曄
相 對 人 陳亮廷
代理人(法 林其鴻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亮均
相 對 人 陳鼎元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不公開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陳雅敏
書記官:陳明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清煌
相對人:陳亮曄、陳亮廷、陳亮均、陳鼎元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相對人陳亮廷、陳亮均及陳鼎元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之方式如下:
(一)相對人陳亮廷自民國108 年9 月1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並於每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所有花蓮市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內。
(二)相對人陳亮均及陳鼎元自108 年9 月1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止,分別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4,925 元,並於每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所有花蓮市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內。
(三)本項各期扶養費如有遲誤兩期未給付,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四)聲請人對相對人陳亮廷其餘請求權拋棄。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聲請人:陳清煌相對人:陳亮廷相對人:陳亮均相對人:陳鼎元相對人陳亮廷代理人(法扶律師):林其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陳明華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調解撤銷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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