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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畢元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太魯閣之音廣播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原條文欄」所示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條文。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太魯閣之音廣播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基金會為因應財團法人法規定及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原條文及修正條文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條文為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提出民國108年7月1日董監事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備查修正捐助章程)等件為據。
審酌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與財團法人宗旨並無違背,亦無牴觸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附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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