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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周佩締
相 對 人 周邱庭英
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相對人周邱庭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聲請人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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