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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李春娥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上訴人 李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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