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簡上,22,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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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梁緞妹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上訴人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游登良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韋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以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00元。(應繳8,150元,扣除已繳3,750元,應補繳4,400元)。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600元。(應繳12,225元,扣除已繳5,625元,應補繳6,6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恒祺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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