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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潘鳳嬌
代 理 人 廖學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軒
上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出具之民國108年9月26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新臺幣(下同)128,000元之保證書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鈞院108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准聲請人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出具128,000元之保證書,鈞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1號強制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聲請人已依裁定意旨提供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10816007號)至鈞院民事執行處,而該案之強制執行程序於108年10月15日已遭鈞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1號裁定駁回確定,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請准發還保證書等語,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復經本院調閱108年度聲字第80號及前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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