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補,306,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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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6號
再審原告 周昱霖
再審被告 林陽証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原小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0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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