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補,312,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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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張菊妹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
被 告 陳昱慎
被 告 陳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越界建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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