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黃文聰
被 告 邱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5,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占用面積70㎡×108年1月公告現值11,800元/㎡=826,000元。
(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占用面積16.85㎡×108年1月公告現值11,800元/㎡=198,830元。
(三)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占用面積1.3㎡×108年1月公告現值680元/㎡=884元。
(四) 綜合上計:新台幣1,025,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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