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補,320,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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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謝文振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謝文育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4,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8,2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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