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補,434,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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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王毓潼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張建麒即潘建麒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5,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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